2.0.1 凡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建造收集站作為收集生活垃圾的設施。舊城居住區有條件時也應建造收集站作為收集生活垃圾的設施。
2.0.2 新建、改建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的收集站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2.0.3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時應設置收集站。
1 封閉的居住小區內,應設置收集站。
2 居住小區內的垃圾日產量超過4000kg時,應設置收集站。
3 居住小區內的垃圾日產量小于4000kg時,應與相鄰居住小區聯合設置收集站。
4 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務半徑不超過0.5km或最大服務距離不超過0.8km的要求,在居住小區內設置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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