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選 址
3.1.1 編制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詳細規劃時,應當包括收集站設置。
3.1.2 收集站的選址應考慮居住區的景觀和有利于保護環境。
3.1.3 收集站應單獨設置。收集站建筑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應大于5.0m,并宜設置綠化隔離帶。
3.1.4 收集站的位置應選在服務區域內方便環衛車輛作業和垃圾收集車作業安全的地方。
3.1.5 收集站宜設置在市政設施較完善的地方。
3.2 規 模
3.2.1 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產量確定。
3.2.2 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
3.2.3 生活垃圾產量應根據服務區域內的生活垃圾高產月份平均日產量的實際數據來確定。無實際數據時,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收集站的處理規模(kg/d)。
n —服務區域內的人口數。
q —生活垃圾人年均日產量(kg/人·d),取值0.60 ~ 0.65kg/人·d。
δ—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指垃圾高產月份的日均產量與年平均日產量之比,取1.13 ~ 1.15。
α—垃圾產量增長系數,取值1.2~1.5。
3.2.4 收集站的建筑面積應根據服務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日產量。
表3.2.4 收集站建筑面積確定 垃圾日產量(kg) 建筑面積(m2) 備 注
≤4000 ≥80 用于放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面積不小于25m2
>4000 ≥130 用于放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面積不小于40m2
3.2.5 收集站前應有垃圾運輸車運行的空地面積。該面積可包括收集站建筑前的道路面積在內。站前垃圾運輸車運行、停車作業區長度包括道路長度在內不小于14m,不包括道路長度時應不小于7m。
3.2.6 垃圾運輸車通往收集站建筑物的倒車距離不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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